马瑜婷代表:以源头创新守护人民生命健康******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二十大代表在基层】
光明日报记者 苏雁 光明日报通讯员 姬尊雨
“身为科技工作者队伍中的一员,党和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对科研工作者的关心爱护,新时代科技改革发展的历史成就,我亲身经历、感受至深。”连日来,党的二十大代表、中国医学科学院苏州系统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系统所”)研究员、执行副院长、免疫平台主任马瑜婷积极与干部群众交流传达党的二十大精神,日程排得满满当当。
马瑜婷代表在实践活动上与青少年交流。资料图片
根据报告对象的不同,马瑜婷不断调整讲话稿,辗转各地为不同年龄、行业人群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11月11日,系统所报告厅,马瑜婷为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实验学校等学校的少先队员们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队课”。
“同学们的爸爸妈妈在小时候吃过一种‘糖丸’,这种美味的药其实是预防脊髓灰质炎的口服疫苗。”马瑜婷在面向中小学生的报告会中,总是以故事开头。“‘糖丸爷爷’顾方舟老先生就是我所在的中国医学科学院的老院长。上个月,我有幸在人民大会堂现场聆听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我国对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都非常重视。希望同学们未来报考医学院校,加入科技创新的队伍。”听到这里,现场的孩子们都鼓起了掌。
走上系统所8楼,两侧走廊上印有课题组简介,其中有一句话:“实验难免有失败,但科研没有死胡同,潜心思索的人总会迎来柳暗花明。”这是马瑜婷的工作信条。
课题组实验室对面,就是马瑜婷的办公室。距离仅七八步,她每天要往返无数遍,做实验、分析数据、指导研究生……“近期,我们经过大量的药物筛选,发现传统中药成分三氧化二砷能高效诱导免疫原性细胞死亡。我们建立了基于三氧化二砷的治疗性全细胞肿瘤疫苗制备技术和质量控制标准。这一个性化肿瘤疫苗不仅易于制备,而且抑癌效果显著,和PD-1单抗联合使用,能发挥1+1>2的抗癌效果。这是‘老药新用’的一次大胆尝试。”马瑜婷告诉记者。
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的系统所,是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合作共建的新型研究机构。2014年系统所注册成立,次年,马瑜婷放弃国外优渥的待遇回国,并作为首批员工加入。系统所成立之初,实验用具等配备不够齐全,“一开始经常得拎着冰盒到处租用设备做实验”。如今的系统所,已发展成为颇具影响力的生物医药创新高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能引起马瑜婷共鸣,这也是她传达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汇报重点。“科技创新贵在发现重大科学问题,产生原创理论,打破固有观念,迎难而上,聚焦突破。”马瑜婷说,2016年9月,中国医学科学院启动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创新工程”),以“揭榜挂帅”方式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系统攻关。马瑜婷坦言,选准关键方向、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创新工程能够让科研人员定下心来大胆探索、深入开展原始创新,避免在争取经费和“文山会海”中分散精力。
“手捧党的二十大报告,我们深切体会到党中央对于科技创新和健康中国的高度重视。”马瑜婷感慨,“国家大力支持科研的源头创新,鼓励发现原创靶点、机理和药物。我们团队的科研工作将着力推进创新药研发,以肿瘤免疫学守护人民生命健康。”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23日 05版)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